一、专利的种类
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相对发明而言,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构造改进(包括电路的元器件连接关系),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改进如配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产品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可以称为"小发明"。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的特点
1、排他性。在一定的区域内对于同一发明,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经营为目的对其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
2、地域性。地域性是专利权区别有形财产的最重要特征。专利只在授予其权利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
3、时间性。在我国,发明专利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专利申请流程
四、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五、专利技术的产生环节和方法
专利存在于企业研发的每个步骤,一个小小的技术创新,对于研发人员来说由于对技术原理的熟知,可能认为是个微不足道的技术,但是专利技术的作用在于对技术改进所形成的新市场利益的垄断和独占,当在本领域产品和工艺上并未有竞争对手使用过时,就具有请求专利保护的必要。
1、专利技术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产品,包括产品的外观、结构、电路、软件、零部件、元器件、功能、生产方法、产品配方、产品用途等;
(2)生产产品的设备、工艺流程、工艺配方、工艺设备、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等;
(3)产品的包装及包装工艺、设备等。
2、专利技术发掘的主要途径有:
主要有改进现有技术和替换现有技术,比如可以在检索文献中寻找问题,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了解对手的专利申请状况,规避侵权,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从现有技术中寻找研发的突破口,从对手专利技术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本身就是创新,从对手专利技术中寻找技术研发启示,开辟研发的新领域和新方向。
六、专利侵权判断方法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中请求的特定技术特征来界定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判断的比对方向为:嫌疑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与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方案的特征进行比对,即嫌疑侵权产品是否完全"覆盖"专利产品权利要求进行判断。例如: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范围为a、b、c三个特征,嫌疑侵权方的产品为相同技术领域的产品,A产品具有a、b两个特征;B产品具有a、b、c、d四个特征。则一般来说,B产品侵权,而A产品不侵权,且与B产品是否已申请专利无关。
2、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比对方向为:嫌疑侵权方的产品,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图或照片中所表达的各视图进行比对,即"整体判断普通消费者混淆"即侵权;也与嫌疑侵权方的产品是否申请专利无关。
七、专利被侵权的救济途径
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行政和司法途径进行保护。两种保护方式各有优劣,针对各自的特点,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案情和需要选择最为适宜的维权渠道。主要表现在:
1、司法诉讼:(1)程序严格;(2)可以判决赔偿数额;(3)二审结果为终审结果。如以获得赔偿为主要目标,则可以优先考虑司法诉讼途径。
2、行政执法:(1)调解和处理相结合;(2)程序相对简便、处理快捷;(3)相对成本低;(4)一般要现场勘验调查,对涉嫌侵权方有威慑力,可以促进和解;(5)可以调解赔偿数额。专利权人若以制止侵权为主要目标,建议优先考虑行政执法途径。
八、技术成果保护方式的选择
专利保护要求将技术内容公开,如此才能界定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商业秘密保护仅能限制在权利人内部的管理,一旦为市场和宣传自行公开或给竞争对手以启示和线索,他人自行研发即不侵权。如何选择技术成果的保护方式呢? 一般来说,可从以下角度来衡量:
1、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我国司法解释定义反向工程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是合法的。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业不可能通过反向工程或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该技术,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容易被其他企业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的科研成果,企业宜选择专利保护。
2、科研成果市场价值的生命期。如果科研成果的期限不超过专利法保护的期限,或者该领域技术更新速度较慢,可以选择专利保护。如果该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很快(平均不超过三年更新换代一次),可以考虑选择商业秘密保护。
3、技术人员的稳定性。由于技术人员具有流动性,企业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做到的限制是有限的,而且为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过多的限制必然会使技术人员失去研发积极性。因此,如果技术人员是公司稳定群体,如股东则可更多地考虑商业秘密保护;但是,如技术人员流动性较强时,应选择专利保护,即使技术人员离职,也不能在新的公司进行专利侵权行为。
4、技术的公开性要求。企业在市场上的很多行为都面临技术公开与保密的双重压力,为争取客户就需要广告、宣传和展览,而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公开技术细节。专利申请本身具有在申请后用于主动公开技术细节的功能。能否平衡这种矛盾决定了对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如何选择。 企业对于自身的技术成果,应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选择最合适的科研成果法律保护方法。